列印時間:112/03/31 17:5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職務輪代人員之工作,以代理服兵役員工原職務為原則,但服務單位認為
必要時,得另行指派工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