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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民營事業機構 (含廠場公司行號) 及人民團體
(以下均簡稱服務單位) ,應徵 (召) 服常備兵役及預備軍官役之現職員
工依法應保留底缺 (工作) 者,在服兵役期間,其職務之輪代,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