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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私營事業機構及人民團體應徵 (召) 服兵
役員工入營後,所遺職務應接受職務輪代推介不得自行僱代,經推介單位
聯繫協調推介仍不接受者,由推介單位層報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