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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職務代理期限,以代至服兵役員工退伍之日為止,期滿後應自動離職,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任或補助,但經服務單位留用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