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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接到軍、師、團管區司令部送達遺骸 (骨灰) 之
通知時,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通知死者家屬,並會同前往遺骸 (骨灰) 送達地迎祭運葬。
二、死者之功績合於國葬或公葬者,分別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三、除戰地另有規定外,應按照死者遺囑或其家屬之意見安葬。
四、死者無家屬時,其安葬事宜,由地方政府負責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