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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內政部對國防部移送安置之殘廢軍人,視其數量分配於中央直轄機關或地
方政府分別安置適合其體能之工作,但其分配以各回本籍為原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