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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社政主管機關對前條第三款人員請求輔導就業時,依傷殘軍人及服役時間
長短之順序,參照原有職業,志願及軍中習得專長,分別就適當機構優先
安置或輔導就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