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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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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協助兵役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予以懲罰。
一、對徵集、召集、退伍、復員及編組、管理、教育、訓練等工作之推行
,依法令規定,負有協助義務,而不予協助者。
二、對軍人及其家屬應得權益,依法令規定,應予維護或協助執行,而故
意不予辦理者。
三、依法令規定,負有兵役宣傳慰勞責任,著故敷衍而不盡力,致使宣傳
慰勞所需之金錢、物品發生錯漏遺失,或致使工作發生阻礙者。
四、明知兵役弊端或兵役糾紛,不向兵役機關糾舉,而故為非善意之散播
,或故予唆使播弄,致使兵役工作發生阻礙者。
五、為兵役上保證人,未能履行保證責任,致使徵集、召集不能順利辦理
者。
六、其他非善意之行為言論,使兵役工作推行或使應服役之本人,發生不
良後果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