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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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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協助兵役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予以獎勵。
一、在戰時發動一般國民或僑民踴躍從軍,或貢獻精神、物質力量,予以
支持者。
二、貢獻精神、勞力或捐獻金錢、物質,以支持退伍復員軍人之就學、就
業、就醫或扶助殘廢軍人、貧苦軍人家屬生活與子女教養者。
三、協助維護軍人及其家屬權益,著有成績者。
四、戰時義父鼓勵其子弟,妻勉其夫,排除一切困難,踴躍從軍,足為國
民愛國之楷模者。
五、參加兵役宣傳慰勞工作,成績優良或捐獻金錢、物質,以供宣傳慰勞
者。
六、其他協助兵役推行工作表現良好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