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00:2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役種區劃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左列役男親屬,應列為役男之家屬範圍: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
三、祖父母、曾祖父母。
四、役男年滿十八歲以前,已經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
親。
前項所列親屬,已被救濟機關或育幼院收容者,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者,
均不得列為役男扶養家屬範圍。
歸國僑民役男以其在國內家庭人口狀況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