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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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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役種區劃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役男家庭狀況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區劃為補充兵:
一、役男家屬,均年逾六十 (女性五十五) 歲或未滿十八歲,或年滿十八
歲至六十 (女性五十五) 歲,合於殘廢痼疾認定標準表 (如附件二)
,具有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或甲種診斷證明書 (格式如附件三、三
-一) 而無工作收入者。
二、役男全年工作收入在當地全家最低生活費支出標準以上,而由役男負
  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且其工作期間於申請時已逾半年者。但其原負
家計主要責任之家屬因於半年內發生死亡、殘廢事實,自該事實發生
即由役男負家計主要責任者,不受工作期間之限制。
三、役男及其家屬之自用住宅未達房屋納稅起徵點,且除該自用住宅及其
建築基地外,別無其他不動產,或雖有其他不動產但確無使用收益價
值或其他動產及收益未達相當數額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當地最低生活費支出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軍
人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就實地情形適時訂定,報內政部核備實施。
第一項第三款之相當數額動產及收益標準,由內政部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