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6 04:0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役種區劃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區) 公所,對經核准區劃補充兵者
,均應建立專案管理名冊 (格式如附件八) 分別管理,鄉 (鎮、市、區)
公所每半年應清查訪問一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