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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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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申請人應檢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之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推薦理由書(如附件),提請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核。但因專業才能特殊、少見或新創,且為我國亟需延攬,依現行法規無法確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申請人得自行檢具專業證明等相關資料送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指定相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申請永久居留經許可者,得由內政部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報請行政院指定相關推薦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推薦,並得以書面審核方式辦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