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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第 6 條
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證明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