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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移民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移民業務機構,係指代辦左列各款與中華民國國民移居國外有
關業務之機構:
一、永久居留權簽證業務。
二、暫時性或有條件性居留之簽證業務。
三、與前二款有關之非移民簽證業務。
四、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