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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移民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移民業務機構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違反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而營業。
二、代理當事人申請移民或非移民簽證,明知當事人所填寫、繳交之證件
不實仍代為申請或填寫。
三、刊登虛偽、不實之廣告或散佈虛偽不實之移民消息。
四、刊登廣告未載明內政部核發之註冊登記證號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