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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所)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鄉 (鎮) 戶口普查所普查組組長,由輔導員 (戶籍員) 兼任,審核組組長
,由兼任副主任之鄉 (鎮) 公所統計調查員或主管任宅人員兼任,並得視
業務需要,酌置幹事、助理幹事各若干人,由主任就現職人員,遴選適當
人員兼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