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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所)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縣戶口普查處普查組組長,由警察局戶政課長 (局員) 兼任,統計組組長
,由縣政府主計室副主任 (股長) 股長兼任,承主任、副主任之命,主管
各該組業務。並得視業務需要,酌置幹事、助理幹事各若干人,由主任就
有關局、科、室職員中,遴選適當人員兼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