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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所)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金門、連江縣,各設戶口普查處,置主任一人,由縣長兼任,承各該地區
戶口普查處長之命,綜理處務,副主任五人,由縣政府主任秘書、警察局
長、民政科長、文教科長、主計室主任分別兼任襄助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