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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鄉(鎮市區)戶口普查所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所主任、副主任,由上級戶口普查處兼派。
左列人員由主任報請上級戶口普查處令派兼任:
一、秘書及普查組組長由兼任導員戶政事務所秘書 (無秘書者,資深人員
) 兼任。
二、審核組組長,由兼任副主任之主 (會) 計室主任 (主、會計員) 兼任
。
三、幹事、助理幹事由戶政事務所職員中遴選適當人員兼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