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30 23:5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戶口普查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戶口普查,應查常住人口,並查現在人口。
前項所稱常住人口謂在所查戶內經常共同生活或營共同事業之人口;現在
人口,謂並查標準時刻適在所查處所之人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