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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僑民申請更改姓名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僑民依姓名條例第七條規定申請更改姓名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本名證
明文件,連同左列證件,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
一、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書,為原姓名證件。
二、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書,為還俗之證明。
三、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申請書,為服務機關之證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