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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印鑑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辦理印鑑登記應設置印鑑簿 (格式十一) 以村里為單位裝訂保存,並按鄰
別及登記先後插置印鑑條,註銷之印鑑條得抽出另行立簿保管。
圖表附件:
格式十一印鑑簿.PDF
格式十一印鑑簿..TI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