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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僑生一律以學校為住居地辦理戶籍登記。
一、住宿學校宿舍者以宿舍為單位,每一宿舍編為一戶,以宿舍管理人為
戶長。
二、不在學校住宿者以學校為單位,合併編為一戶,以校長或其他指定之
人員為戶長,並在其校外之暫住地申報流動人口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