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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徵兵及齡男子其出生年次錯誤者,應於徵兵及齡當年五月底以前申請更正
。逾期未申請者,應延至服役退伍後或經核定無現役義務時,再行申請。
已逾徵兵及齡而尚未經徵兵處理役男,其出生年次錯誤者,應於補辦徵兵
處理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