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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第三條規定申請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者,應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
) ,檢附證明文件正本、影本、戶籍謄本及在臺初次登記戶籍書件影本各
一份,送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查明事實,加具按語,轉報該管直轄市
、縣 (市) 政府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