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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錯誤者,除因戶籍人員過錄錯誤,得由戶政事務所
主動查明更正外,應由當事人、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言詞或書面向戶
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更正;其錯誤非出自戶籍所在地戶籍人員者
,該戶政事務所應向其原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