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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既領許可證書如有遺失損壞等情事准其陳明事由出具申請書及保證書,申
請原請核轉之地方機關或使領館轉請內政部補發,其程序及證書工本費像
片等均應比照前三條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