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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陳由國內各地方機關,轉請歸化,或喪失國籍,或回復國籍者,其許可證
書,由本部送經各該機關給領,其由駐外使領館轉請者,其許可證書,由
本部函送外交部,轉發各該使領館給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