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22:1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國籍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應由本人或
父或母聲請住居地方之該管官署,核明轉報內政部備案,並由內政部於國
民政府公報公布之;其住居外國者得聲請最近中國使領館轉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