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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五款願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應由本人出具左列書件,
聲請居住地方之該管官署,轉請內政部核辦:
一、願書。
二、住居地方公民二人以上之保證書。
內政部核准歸化時,應發給許可證書,並於國民政府公報公布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