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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八條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由本人
或父母聲請住居地方之該管官署核明轉報內政部備案,並由內政部於國民
政府公報公布之,其住居外國者,得聲請最近中國使領館轉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