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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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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人民團體合併或分立時,有關人事、財產及其他權利義務承受或移轉等處理事項之規定,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