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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13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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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人民團體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得於章程訂定設立分級組織。
前項分級組織之設立,上級團體應出具同意文件,並由下級團體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