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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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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應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如涉有收費、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情形,應報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者,應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辦理;如有違反相關法令時,由各該法令規定之權責機關予以裁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