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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遊說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 14 條
遊說者於核准登記之遊說期間內,以口頭方式進行遊說前,應就時間、地
點,與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洽商。
遊說者未能於約定時間、地點進行口頭遊說者,應通知被遊說者所屬機關
另定日期或改以書面遊說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