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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遊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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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 13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項所定被遊說者離職或停職時,其所屬機關應通知遊說者
;遊說者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變更登記,始得進行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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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