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0/01/27 13:2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遊說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 10 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申請遊說登記,應備具之書件不全或
不符規定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其得補正者,
應通知遊說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
請。
相關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