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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民投票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第 50 條
公民投票案之通過或不通過,其票數不實足以影響投票結果者,檢察官、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得於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該管
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確認公民投票案通過或不通過之訴。
公民投票案通過或不通過確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變更原投票結果者
,主管機關應於法院確定判決送達之日起七日內,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
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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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