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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鄉鎮民代表會選舉縣參議參議員,以鄉鎮公所為投票所,用集會之方式行
之,以得出席代表總額過半數之投票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
舉行再選,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