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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選舉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寫不依式者。
二、夾寫他事者。
三、字跡模糊不能認識者。
四、不用製發之選舉票紙書寫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