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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於區域選舉或職業選舉均有選取舉或被選舉權者,或於職業選舉有二個以
上選舉權或被選舉權者,應由本人於市政府開始編製選舉人名冊及候選人
名冊之日以前擇定其一,逾期不自行選定者,由市政府指定之。
前項名冊規定編製之日期,應於十日前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