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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院轄市選舉監督,應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姓名轉報行政院備案,省轄市選
舉監督應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姓名,呈由省政府轉報內政部備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