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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無效。
一、選舉舞弊,涉及選舉人名冊之人數達三分一以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
二、辦理選舉違法,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