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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選舉結果,應由區各區區公所及各職業團體投票所,連同選舉票,送市政
府彙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