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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投票人領取選舉票時,應於選舉人名冊本人姓名下簽字,其不能簽字者,
得以本人指印或畫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