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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職業選舉人名冊及其應出參議員之名額,由市政府編製,報經選舉監督核
定後,於選舉十日前在各該團體會所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