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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重大災害古蹟應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古蹟緊急應變小組應於重大災害發生七日內,分別向中央古蹟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提出緊急加固、支撐及文物保護等臨時處置方案。
中央古蹟主管機關、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於前項方案提出三日內核定
後執行;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定後應報中央古蹟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