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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重大災害古蹟應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古蹟主管機關直接管理維護之古蹟發生重大災害時,應立即成立古蹟
緊急應變小組至現場勘查,作必要之緊急應變措施。
前項以外之古蹟發生重大災害時,管理維護機關、團體或個人應立即通報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成立
古蹟緊急應變小組至現場勘查,作必要之緊急應變措施,並通報中央古蹟
主管機關。
前二項小組應包括古蹟主管機關人員、專家及學者,其組成由古蹟主管機
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