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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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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111.05.04 修正之第 7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 6 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